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调整?
发布时间:2019-12-12
近日,发改委发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715号令)发布后,五大总成再制造被放开,业内外对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给予很高的期待,但具体怎么操作却迟迟没有落下实锤,随着《暂行办法意见稿》的公布,相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零部件再制造或将步入正式的新发展轨道。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制造分会主任罗健夫在接受《中国汽车报》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意见稿》的公布对于规划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意义重大。
■规划引导零部件再制造发展
再制造企业生产规范是《暂行办法意见稿》的重点,详细规定了再制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且为了规范管理,鼓励企业申请第三方再制造质量体系认证,对认证企业的资质做了规定。同时,《暂行办法意见稿》还明确了再制造生产管理的一些细则,明确相关企业的责任义务,并提出发展方向。
旧件管理一直是再制造的难点,《暂行办法意见稿》明确,企业要构建合理的逆向物流体系及旧件回收网络,并再次强调,对收购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进行溯源管理,记录名称、型号、识别代号、销售来源、时间等信息。同时,它还对再制造产品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再制造产品安全标准不低于国家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的要求。
《暂行办法意见稿》还明确了再制造市场及其监管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肩负了重要的监管职责。从生产到产品再到市场及监管,零部件再制造的方方面面都有了明确规定,可以说,待《暂行办法意见稿》落地,零部件再制造将有“法”可依。
不过,罗健夫认为,鼓励再制造企业申请第三方再制造质量体系认证,并界定认证企业资质,虽然是“鼓励”,不属于强制性认证措施,但在该办法第十条中,对于再制造企业如果要收购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时,却又明显变成了强制性、先决性条件,这样的规定,前后矛盾,既不符合现在国务院要求的“放管服”政策,会无形当中增加再制造企业的负担,而且,不利于、甚至阻碍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我们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再制造企业应该满足的普适性条件,然后由再制造企业自我对照执行,并主动申明,主管部门进行适度、不定期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严格执法和处罚。”罗健夫说。
■尚需主管部门协调参与
作为一份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也许还有一些待调整的地方,罗健夫表示,《暂行办法意见稿》缺少主管部门的协调参与,如汽车产业和汽车零部件以外的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及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部。再制造作为一个涉及面较广的产业,其管理也需要多部门联动。记者在对商务部进行的采访过程中就了解到,他们针对再制造的管理往往要依赖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暂行办法意见稿》也明确,本办法由发改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解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能否落到实处也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比如,国家工信部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执行的“再制造产品认证”,在暂行办法落地后会否调整等还存在疑问。
针对再制造市场的管理,罗健夫认为不尽合理。《暂行办法意见稿》提出,再制造企业应该具备能满足再制造生产能力的旧件回收能力,“再制造不得通过市场贸易商的途径回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部件用于再制造,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实际业态。”罗健夫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再制造产业后续的规模化发展,甚至给人感觉是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方式干预产业市场发展的行为。“国际上再制造产业发达的国家,专门有一种为再制造企业收购可再制造旧件的企业,叫‘Core Supplier’,这类企业既不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也不做零部件再制造业务,他们专注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里,为零部件制造企业专业收购可再制造旧件,包括五大总成,销售给再制造企业作为原料。这是典型的专业人做专业事。”罗健夫称,商务部门作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主管部门,已经研发并正在推广使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并出台了对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易的具体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五大总成的交易进行了非常严苛的管理,基本做到了“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谁收、谁再制造?都可以监管。而第三方的市场贸易商不可以作为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管理不尽合理,“为什么要把这类市场主体排除在外呢?只要他满足有关规定、接受事中事后监管即可。”(文章来源: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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