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国家第一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申报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17-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率先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相关领域工业绿色转型,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充分结合绿色制造工程专项的组织实施,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并按时推荐第一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请依据本地区根据《通知》制定出台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抓紧确认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自评价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绿色设计产品编写自评价报告,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不需第三方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可按所在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格式见附件)。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后,向我部推荐评估合格、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设计产品名录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并随附相关材料。我部将在地方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采用现场抽查等方式,确定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录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按程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请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项目汇总表、单项申请材料等)报送我司,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随附电子版光盘。
二、相关要求
(一)绿色工厂
优先鼓励各地区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等行业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具体评价要求参照《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请按照各地区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或组织5-10家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包括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 32163)中的家用洗涤剂、可降解塑料、杀虫剂、无机轻质板材等4类产品,以及由全国工业绿色产品推进联盟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系列团体标准中的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家用电冰箱、吸油烟机、家用电磁灶、电饭锅、储水式电热水器、空气净化器、卫生陶瓷、纯净水处理器、木塑型材、砌块、陶瓷砖等13类产品,共计17类产品。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请按照各地区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或组织1-2个园区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电子电器、通信及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评价要求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鼓励有关地区结合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专项中的绿色供应链构建相关项目积极组织申报。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在开展绿色制造相关评价工作时,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鼓励我部前期发布的第一批35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工信部节函〔2016〕468号)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在开展绿色制造相关评价工作时,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鼓励我部前期发布的第一批35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工信部节函〔2016〕468号)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四、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刘夏青:010-66013058
郭丰源:010-68205370
传真:010-68205337
如在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工作过程中有具体问题,可联系相关处室咨询:
绿色工厂:010-68205369(节能处)
绿色设计产品:010-68205359(环保处)
绿色园区:010-68205366(综合处)
绿色供应链:010-68205360(资源处)
附件: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3.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4.绿色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7年2月20日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 拟通过验收的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的公示
入会资格
◇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入会申请
◇提交入会申 请书及企业相关资料,
◇经分会讨论通过回函,
◇缴费发证正式成为会员。
◇入会申请书请点击下载:/uploadfile/upload/file/20200107/20200107103631_35348.doc/
履行义务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并自愿提供资助,
◇向本分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