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名单(第二批)和不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
发布时间:2015-05-29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471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验收工作,现将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第二批)和不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公 告
2015年 第11号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471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验收工作,现将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第二批)和不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通过试点验收的单位,可继续享受试点单位在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并将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通过试点验收的单位,不再享受试点单位的相关政策,不得再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义开展工作,公告印发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循环经济领域的相关示范试点和项目。
附件:
1、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名单(第二批).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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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资格
◇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入会申请
◇提交入会申 请书及企业相关资料,
◇经分会讨论通过回函,
◇缴费发证正式成为会员。
◇入会申请书请点击下载:/uploadfile/upload/file/20200107/20200107103631_35348.doc/
履行义务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并自愿提供资助,
◇向本分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资料。